繼7月11日宣判5案6人后,7月14日,增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對“6·11”大敦村聚眾滋事事件中的另外2起刑事案件共5名被告人進行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李建明、林永發等5名被告人因犯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等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到一年六個月不等。
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建明、張杰、彭來平、林永發(曾因犯搶劫罪被判刑,2011年1月25日被釋放)等多人于6月11日晚,互相糾合到107國道,對過往車輛用石頭、磚塊打砸或截停后推翻,造成多輛汽車損壞,現場秩序嚴重混亂。6月12日晚,被告人林永發、張杰、彭來平等多人再次互相糾合,到新塘鎮東坑三橫路起哄鬧事,其中林永發用石頭、磚塊任意打砸多輛過往車輛,造成現場秩序嚴重混亂。公訴機關同時指控,被告人林永發曾于2011年3月14日與被告人張杰等,共同毆打并持刀將曾與其發生爭執的被害人吳某捅致輕傷,被害人吳某軍捅致輕微傷。
被告人陳夢凌,于2011年6月11日凌晨至當天下午,在滋事現場用手機拍攝了多張公用設施被毀損、車輛被推翻等場景照片,編寫并發布“孕婦老公被活活打死!”等不實內容和“堵截國道!為民聲(申)冤!”等具有煽動性文字帖子上傳到其注冊的微博上,內容被廣泛傳播。
庭審中,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了現場勘查材料、法醫鑒定書、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證人證言、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等證據。各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供述和辯解,并表示承認控罪。
增城法院一審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5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林永發、張杰犯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李建明、彭來平犯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陳夢凌的行為構成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法院認為5被告人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分別判處上述5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四年、二年、二年和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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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增城事件事件宣判 發虛假微博陳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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