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開庭的股民起訴黃光裕、杜鵑內(nèi)幕交易賠償糾紛案充分體現(xiàn)了股民維權中存在責任認定難、周期長問題。”昨日,中國政法大學金融與衍生證券研究中心副主任張鴻儒在和訊網(wǎng)“中國股民呼叫中心”啟動儀式上表示,“股民目前沒有權利要求證券公司打一份交割單,看和自己的單據(jù)是否相符;即使到法院也不能為他進行主張,這樣的話舉證就沒法做到。”
多位法學界專家和律師建議股民維權可以考慮引入舉證責任倒置。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中關村股民起訴黃光裕、杜鵑內(nèi)幕交易賠償糾紛案。但就如何舉證證明股民損失和黃光裕內(nèi)幕交易存在因果關系以及由誰來舉證成為庭審雙方的交鋒焦點。黃光裕代理律師稱,原告證據(jù)鏈無法證明股民損失和黃光裕內(nèi)幕交易存在因果關系,其損失主要系統(tǒng)風險所致。目前法庭尚未進行宣判。
上海嚴義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嚴義明認為,股民維權困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上市公司的發(fā)展和地方的稅收、地方的經(jīng)濟繁榮、地方官員的政績綁在一起,在中小股東維權的時候,地方政府和官員往往會出面設置一些障礙。而當?shù)厮痉C關也容易受到上市公司特別是受到地方政府的影響,很難獨立辦案。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建議引入懲罰性賠償和集體訴訟制度:投資者維權勝訴以后,律師費應要由敗訴者承擔,同時包括打官司花的住宿費、通信費、務工費等。他呼吁成立中國投資者協(xié)會,“一旦有損失,投資者協(xié)會能夠進行團體訴訟”。
嚴義明則表示股民維權可以引入舉證責任倒置:“目前刑法中關于內(nèi)幕交易的司法解釋,強調(diào)內(nèi)幕交易要自證清白,所以對于更輕的民事責任認定,完全可以把這一點引用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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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黃光裕案:專家建議引入舉證責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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