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稱為“內幕訴訟第一案”的黃光裕內幕交易案在昨日 (12月20日)上午最終宣判,兩位股民約650萬元金額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同時原告方承擔6萬多元的訴訟費用。
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認定,原告兩名股民的投資損失與國美電器前主席黃光裕的內幕交易之間因果關系不成立,最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黃光裕內幕交易案被視作A股市場最大一起內幕交易案件,也被視作國內內幕交易民事索賠的標桿。
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一審判定黃光裕犯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單位行賄罪等罪名。宣判后,各種民事賠償訴訟也接踵而至。
2010年9月,股民李某對黃光裕等人提起“內幕交易賠償”訴訟。最初索賠金額僅有象征性的155元,至2011年7月,李某再次對黃光裕提起“內幕交易賠償”訴訟,卻提出89萬元的索賠額。與此同時,股民吳某向黃光裕索賠647萬元。今年11月22日開庭時,索賠金額降至600多萬元。
法院的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黃光裕、杜鵑在中關村科技控股公司擬收購鵬潤地產公司股權的內幕消息公布前,確實有內幕交易行為,應該賠償其他投資者由此所導致的損失。但李某主張的交易傭金、印花稅費用,系股票交易必然產生的費用,并非黃光裕內幕交易行為所致的損失。
此外,李某還主張了其從2008年5月7日至10月20日期間的股票買賣損失。法院認為,該期間已經不是黃光裕實施內幕交易行為的時間。李某所主張的“由于黃光裕、杜鵑的內幕交易行為被查處,終止了對鵬潤地產公司的資金注入,導致了公司重組失敗從而導致股票下跌,產生損失”,其性質屬于因公司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導致的股價變化,不屬于內幕交易行為所致損失的民事責任范圍。最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此次訴訟案審理長達兩年,雙方爭論的焦點在于:原告的投資損失與黃光裕的內幕交易行為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以及由誰來舉證。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認為,導致黃光裕內幕交易民事索賠案件敗訴的真正原因,在于中小股民舉證困難。雖然中小股民可以證實自己的損失,但很難拿出證據證明自己的損失與內幕交易責任人之間的因果關系。在內幕交易的民事賠償中,舉證責任仍舊由中小股民來承擔,取證難恰恰是對內幕交易行為進行法律規制的最大障礙之一。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厲健律師表示,在內幕交易民事索賠案件中,股民敗訴主要原因是最高法院遲遲未出臺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司法解釋,沒有司法解釋 “亮燈”指引,股民無奈在黑暗中摸索前行,維權之路艱險漫長。
臧小麗指出,目前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幾乎沒有股民勝訴的案例,民事賠償未啟動也導致了內幕交易的犯罪成本過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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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黃光裕內幕交易案宣判原告股民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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