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然人讀取用戶信息。如果用戶信息僅以數據的方式被軟件讀取或傳輸,其中只有服務器以及程序進行處理,則不涉及個人隱私,但是如有自然人讀取,則屬于侵犯隱私行為;
3、軟件或網站獲取用戶的信息,并不是為實現產品本身的功能。如果軟件獲取的信息并不是為了實現產品本身的功能所需,而是為了實現商業目的,就可能構成侵權,如為了打擊競爭對手獲取對手數據等,構成不正當競爭。
另一個問題同時產生,Android平臺上安裝軟件時,軟件會告知需要獲取哪些權限,用戶確認后才進行安裝過程,這一行為是否屬于“經過用戶同意”?
趙虎表示,這種告知的方式屬于格式合同,其中涉及到對己方(開發者)有利對對方(用戶)不利的條款應該突出表示,同時如果條款涉及到侵犯用戶人身權利和合法權益,則條款無效,此外,在沒有做出詳盡解釋的情況下條款也不能生效。
鳳凰科技觀察發現,盡管目前大多數Android平臺的APP會標明所獲取的權限,但是大多數并未做出詳盡說明,如通訊錄一項,很多軟件并未告知用戶通訊錄將被上傳至服務器并保存。
66.9%的智能手機移動應用在抓取用戶隱私數據,而其中高達34.5%的移動應用有“隱私越軌”行為,其中通話記錄、短信記錄、通訊錄是用戶隱私信 息泄露的三個高危地帶,而具有讀取通話記錄行為的移動應用當中,高達73.1%為越界抓取,用戶在使用該應用過程中,根本不需要用到此項功能。
盡管如此,這些越界的APP僅需承擔極小的代價,而獲取的利益可能是代價的數十倍。
總結以上信息可以發現,央視對互聯網公司竊取信息的指責盡管是出于對消費者的保護,但是背后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撐,原尼爾森互聯網研究高級副總裁馬旗戟發布微博稱,消費者數據與隱私與權益與倫理與商業與法律的關系,CCTV一如既往地基本沒有搞懂。
艾瑞咨詢集團總裁楊偉慶表示,后315的精準營銷行業最需要做的事情—成立“互聯網精準營銷用戶隱私保護企業聯盟”。一方面建立行業自律規則與監督機制;一方面向社會和媒體宣傳國際流行的互聯網隱私保護法律知識,破除媒體偏見;最重要的還要和政府溝通并督促中國切實可行的互聯網用戶隱私保護問題的立法。
不過這并并非易事,趙虎介紹,直到2009年,隱私權一詞才進入法律條文,國內隱私權的歷史本身就很短暫,律師董毅智則表示,目前國內對隱私權保護立法相當滯后,如果說要細化到互聯網隱私甚至手機等媒介的個人隱私,將是一條漫漫長路。 原文地址:http://tech.ifeng.com/internet/detail_2013_03/18/23207308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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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有話要說之互聯網與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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