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媒體審判”?本來審判一詞就是法律詞匯,只有進入司法程序、由司法機關進行的案件審理和裁判才能叫做審判。然而,在很多時候,我們的媒體卻恰恰慣以審判者的姿態自居。而從很多方面來看,媒體的一篇報道的確與法院的一紙判決有相似之處。
從過程而言,司法審判要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媒體審判”也要求“用事實說話”;從結果而言,司法審判的制裁結果是財產受處置,部分權利受限制,人身自由甚至生命被剝奪,而“媒體審判”造成的輿論壓力也很可能導致當事人預期經濟利益喪失、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威脅甚至身敗名裂。事實上,媒體的力量很多情況下并不遜于司法力量。
近段時間,“盧美美”、“中非希望工程”、“世界華商協會”成了網絡熱門搜索詞匯,《南方都市報》一篇《盧俊卿及世界杰出華商協會八大謊言調查》激起千層浪,繼而又整版刊登《盧俊卿及世界杰出華商協會再調查》,對盧俊卿和世界杰出華商協會進行了道德評判和法律評判。一時間,各路媒體競相轉載、紛紛報道,網絡上下更是對盧氏父女和世界杰出華商協會口誅筆伐,群起攻之,留下一地雞毛和千瘡百孔的“中非希望工程”。
但是,媒體畢竟不是司法機關,“媒體審判”和司法審判還是有本質區別的。首先,如果說司法審判是事實和法律審,那媒體審判就更多的是道德審。一般只有法律問題才會納入司法審判的視野;媒體審判往往從廣義的道德層面做出道德評判,同時又滲入法律的評判,幾乎無所不包,涵蓋面寬,隨意性強,感情色彩濃。再者,司法審判是公權力行為,有嚴格的審判程序和明文的法律規定,有控辯對抗設置和糾錯審查機制;而媒體審判說到底就是新聞報道,是記者通過私力采訪事件,各憑本領,對于采訪事實的認知、證據的獲取途徑和方法的局限往往造成事實認定的偏差,也無太多規范可言。
新媒體時代,媒體審判被賦予了新的特點。第一,傳播速度快、受眾廣、控制難。互聯網上博客、微博、論壇、社交網絡等各種平臺使得信息在彈指瞬間就可廣為傳播,想要阻止信息擴散幾乎不可能。第二,互動性加強使得信息極易被扭曲。過去的雜志,報刊,電視等都是單向傳播信息的媒體,而現在的網絡論壇上,互不相識的人可以在同一個帖子下即時互動,非實名制使得網民可以不顧后果地隨意留言,附有各種評論的微博一秒鐘可被轉發上萬次,于是,三人成虎、以訛傳訛的事實扭曲就被無限放大。
“媒體審判”如何出“冤案”
對于司法審判下的冤案我們并不陌生,在“結案率高于一切”的思想指導下,在論功行賞的利益誘惑下,在政法委的“統籌協調”下,在有賞無罰的權力分配下,冤假錯案要并非罕見。
其實,媒體審判下的“冤案”也其形成機制。
1、為求“新”,不務“實”。
對于新聞報道來說,時效性是很重要的要素,記者要在短時間內搶先報道,需要快速而深入地調查,反復爭取采訪機會,利用各種信息渠道,工作強度和難度是很大的。于是,在真實性和時效性兩者間,很多人就寧愿犧牲新聞的真實性。
同時,新聞記者沒有司法機關那些正式而強有力地事實調查途徑,慣于采用的是非正式的信息獲取渠道,久而久之,隨意套上一句“據知情人說”,“記者了解到”,“相關人士透露”借這類模棱兩可的主體之口,記者便可以隨意發揮,無限聯想了。在這樣的心態驅使下,新聞價值被單一解讀為了吸引眼球,客觀性、真實性都不再重要。幾年前,鬧得北京人心惶惶的“紙包子”事件最后被證實是北京電視臺記者自導自演的一場鬧劇,新聞工作者職業操守讓人唏噓不已。
2、眼球經濟之下,新聞倫理底線模糊。
媒體作為社會公器,肩負著保障公眾知情權,為民發聲的社會責任,媒體的公正和客觀立場深刻影響著社會的和諧和理性,這是媒體的社會責任。然而,為了吸引眼球,獲取名聲,媒體常會選擇迎合大眾心理,不惜罔顧事實,制造“冤案”。正如此次事件中,媒體深知當下“仇富”、“仇官”的社會心理,也知道挖出有一個“為富不仁”或“為富假仁”的事件大加抨擊,便可滿足公眾宣泄不滿的需要,然后以權貴階層的斗士姿態獲得名譽。
3、利益誘惑導致媒體腐敗。
輿論的力量很大,媒體的一篇報道就會讓將一件小事放大,進入公眾的視野,迎來各種議論,結果也是禍福難料。因此,為了息事寧人不被報道,或者為了獲得正面報道,很多人就不惜重金,進行“媒體公關”。如果一張記者證可以換來特殊待遇,一句“曝光”可以索要高額的“封口費”,一篇報道寫的越聳動就可以得到越高昂的利益對價,那么,“媒體審判”下的“冤案”又豈可避免?想必大家都還記得,去年某礦業集團在發生重大事故后向到場采訪的記者發放金條的事件。當社會公器成了個人的牟利工具,就等正看豈如何顛倒黑白吧
4、預設立場,有罪推定。
在大多數情況下,冤案的形成都結果導向型的。在司法審判中,案件已經被定調,然后再倒推著取證、審理。而在媒體審判中也一樣,媒體往往事前已預設好立場,在采訪之時會設置陷阱,讓被采訪對象按照報道定調的方向回答,然后斷章取義,剪接出媒體想要的答案。且看本次事件,“富二代”、“偽慈善”正具話題性,媒體就先硬生生地給盧星宇貼上了“盧美美”的標簽,成功地吸引了公眾的眼球,然后選擇性、偏向性地報道。盧星宇承認家庭富裕,就報道其炫富;華商協會承認其會員在活動中有機會與名人合影,就報道其只靠“合影經濟”;盧俊卿說華商協會沒收會費而是由天九儒商公司收取,就被報道成不承認收費的“騙子”。
5、一錘定音,無申辯機會.
即便司法審判這樣嚴格的調查取證要求,也無法杜絕冤假錯案,于是有了上訴、再審、抗訴等糾錯機制,還有“上訪”這樣的非正式途徑。但是,媒體這種游離于公權力之外的“審判”中,當事人卻沒有申辯機會,沒有救濟途徑。媒體掌握話語權,一錘定音,旋風式地狂轟濫炸之后,新聞成了舊聞,無論是真是假,公眾已經先入為主地有了定論,也無暇再聽解釋。事后即便被報道者想“翻案”,確也喊冤無門。報道者不會自打嘴巴,其他媒體也不愿浪費版面炒隔夜飯,主管部門更是虛無縹緲。
如何杜絕“媒體審判”引發冤案
“媒體審判”冤案易成卻喊冤無門,若要扭轉這樣的局面,恐怕還要多管齊下。
完善立法工作,制定《新聞法》,細化相關司法解釋和行業準則,規范新聞媒體和新聞工作者的行為,讓這個最該充滿陽光的行業不要淪為黑洞。
健全訴訟機制,對于新聞報道中侵權行為可以尋求法律救濟,我們需要更強的訴訟維權意識,更有經驗的法官和更加專業的律師,讓媒體能更負責任地報道。
落實主管部門,應有一個類似于新聞局的行政部門和行業自律協會,事前不干預媒體新聞自由,但事后可以處理當事人對不實、虛假的報道的投訴,對新聞媒體進行監管。
“媒體審判”受傷的是誰
本來,對一件事情媒體有批評性報道很正常,不正常的是在盧俊卿事件中只有批評性報道,幾乎沒有媒體發出不同聲音。難道,所有媒體掌握的事實和觀點就那么一致?恐怕只是無人敢站出來為“富人”說話,生怕自絕于人民,就成了群眾的“公敵”吧。簡單的事件報道被運動化,社會大眾對貧富差距、特權階級的不滿情緒積蓄已久,加之媒體的迎合和煽動,自然要尋找發泄口,撞在槍口上的盧氏父女只能為此買單。
“盧美美事件”真正受傷的是誰?不僅是這對父女,更是滿腔熱情的民營企業家,是中國的慈善事業,是本已孱弱的社會信任基礎,是和諧的社會關系,也是媒體自身的公信力。
媒體審判不僅在形成冤案的過程中傷害了他人,而媒體自身受傷的情形也不能視而不見。多年來,一些媒體因名譽侵權而承擔的法律責任,危及自身的美譽度、公信力和影響力,個別主管和記者受處罰也應成為前車之鑒。
如果說新聞自由是民主社會的要求,那么新聞自律就是成熟的民主社會的要求,這需要民眾在接受信息時能理性地思考和判斷,需要新聞媒體承擔應有的社會責任,也需要更高的法治水平。
作者介紹:錢衛清,中國法學會會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跨國商事法律研究所所長、中國人民大學企業改制研究所所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生導師、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生導師,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投資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政法大學法律方法研究中心高級顧問,中國政法大學點睛政法網絡學堂學術顧問,名律師講壇特聘教師,北京大學私募股權培訓班客座教授,清華大學總裁班客座教授。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2005年1月被授予北京市優秀律師稱號。2007年被提名為“2006年度十大法制新聞人物”。2008年被評選為“最具社會責任感律師”。
新聞素材來源:中國新聞采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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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錢衛清:“媒體審判”為什么會出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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